日前,河北省人社廳出臺了《河北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從管理對象、管理行為、列入和移出條件4個方面對“黑名單”管理予以明確。
實施細則明確,用人單位存在克扣、無故拖欠一名農民工3個月以上的工資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的;克扣、無故拖欠10名以上農民工工資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4種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對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對象,河北將按照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的有關規定,由發改、人社、法院等部門依法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并由相關監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人民日報)